关于对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路桥纪字﹝2009﹞2号
关于对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贯彻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司制度执行力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和防范“一家帮”现象,促进职工上岗,确保公司利益,集团公司决定对《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
项目的重要岗位(项目副职、会计、出纳、材料主管、设备主管、结算与合同管理人员、采购员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得安排其亲属或聘用社会劳务人员担任,应在职工中择优聘用。
二、司属各基层单位在接此通知范文后,一定细心企业推进自行盘查,并更改好《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自查登记表》,在4月30日前将《自查登记表》交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办公室。
三、集团公司纪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在5-7月份进行抽查,对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将按照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每一大型项目部(含合作共赢大型项目)必须要将此通报粘贴在文字设计处,方便更高的接受了营业员消费者的参与。热烈欢迎日益营业员消费者对集困公司的工作制度完成状况对其进行参与,对违返《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况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1-5590429。
ܫ 二〇〇九年次年4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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